【民事】律師,大學生能請求多少勞動力減損?
律師,我是大學生,因為車禍受有勞動力減損,能向肇事者請求多少勞動力減損?本文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編者:許博傑律師
實務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判決
「是被上訴人主張自大學畢業翌月即自107年7月起至年滿65歲之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即149年1月止,共42年7個月,按104年7月公布之基本工資20,008元計算勞動能力減損,並無不當,而依霍夫曼係數計算法並扣除中間利息後,被上訴人於此期間減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即為269,847元。」
「參以被上訴人尚在大學肄業,僅有暑期打工經驗,缺乏電機相關產業之實務工作歷練,其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應以勞工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被上訴人主張應以每月35,551元計算,並無足取。又被上訴人發生系爭事故時為21歲,已如前述,則其主張自23歲起算至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65歲期間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即屬有據。而基本工資自104年7月1日起為每月20,008元;自106年1月1日起為每月21,009元;自107年1月1日起為每月22,000元;自108年1月1日起為每月23,100元(見本院卷436至437頁),則被上訴人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自23歲即104年11月16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為243,637元(計算式:20,008元×90%×13.53=243,63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為226,897元(計算式:21,009元×90%×12=226,897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為237,600元(計算式:22,000×90%×12=237,600元);自108年1月1日起至年滿65歲前1日即146年11月15日止,依霍夫曼計算式扣除中間利息為5,393,826元(計算式詳附件2),上訴人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共計6,101,960元。……」
「○○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傷後減少勞動能力為百分之7。次查:行政院勞委會調查95年度大學畢業新鮮人起薪每月2萬6700元,僅屬調查統計之平均數值,並非法定基本工資標準,是乙○○主張依此標準計算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亦屬無據。參酌乙○○於本件車禍受傷前身體無異狀,依通常情形,應有完全勞動能力,足以從事勞動工作,每月至少獲有相當於法定最低工資之收入,殆無疑義。茲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8日發布,自同年7月1日實施之法定最低基本工資1萬7280元之標準,及乙○○因本件車禍受傷後喪失勞動年數為42年6個月,按霍夫曼計算法扣除期前利息,核算出其所得請求損害額為33萬1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