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彰化縣男子林裕茗在2015年間開車不慎撞上89歲陳姓老翁,老翁於59日後不治,老翁3名兒女求償,一審判林男要賠3子女共365萬元。但全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認為,老翁次女王金蓮直到2018年才提告求償,還稱當初不知父親死訊、未奔喪守孝,法官不採信,認為她超過求償2年期限,改判林男不須賠償王金蓮的精神慰撫金80萬元,改判他僅需賠285萬元。

 

【蘋果即時新聞2021-01-08】
完整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108/RZC6VHCL3FCPZOPQ4UIYFOT2UY/


第一點:時效的意思

基於法律向對方為一定請求的權利,稱為請求權。所以在法庭上,法官會問原告的第一個問題通常都是:「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而時效,就是賦予請求權的一種時間限制,如果一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間內去主張他的請求權,有可能就會喪失主張的機會了。


第二點:時效的期間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只要是沒有特別規定的請求權種類,一般都是時效期間15年。
其他比較常見的特別時效期間規定,比如說利息、租金、贍養費的時效期間是5年;餐費、住宿費、律師費、醫藥費等等是2年;像上面新聞所說的損害賠償請求也是2年。


第三點:時效的中斷及完成

所謂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發生了可以讓時效重新起算的情形,比如說請求權人有向對方請求,或是有到法院起訴,或是對方有承認債務等等。
時效的完成,則是指如果主張請求權時,已經超過時效期間,這時候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已經完成,拒絕請求權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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