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我是外籍移工,工作受傷導致勞動力減損,想向老闆請求賠償?
有人說用台灣基本月薪計算到台灣退休年紀65歲,又有人說要分開,也就是說用台灣基本月薪計算在台灣的工作時間;用我國家的基本月薪計算將來回去家鄉的工作時間計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呢?
本文在已確認是職業災害的前提下,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此一問題

實務判決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8號
→區分台灣及他國計算

「……3.原告為OO(西元OOOO)年OO月OO日生,於事故發生時(104年9月8日)為24歲,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可繼續聘用至12年期滿為止,原告陳稱自100年6月23日起受雇於被告,依前開規定,可來台工作至112年6月22日,……。4.又越南國每月之基本工資,依據區域劃分為418萬盾越幣、371萬盾越幣、325萬盾越幣、292萬盾越幣,取其平均值為351.5萬盾,折合新台幣為4699元(3,515,000÷747.98=4,699),每年減少勞動能力為9,586元(4,699元×0.17×12=9,586元),越南國之退休年齡為60歲,自112年6月23日起至其60歲退休日即139年10月26日止,合計27年4月3日,……。5.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為389,349元(221,361+167,988=389,349),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區分台灣及他國計算

「…… 原告與被告捲圓公司之勞動契約於原告在台工作期限屆滿之106年5月18日終止,被告捲圓公司未再申請展延聘僱,原告依法於工作期滿後應即返回越南國,原告返回越南國後客觀上即無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有關最低基本工資之規定,則其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收入之標準,而得憑為計算勞動能力減損之依據,自應以原告之勞動能力於越南國內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分別依台灣及他國計算

「……原告為◎年◎月◎日生(見本院卷一第35頁),於事故發生時(105年7月26日)為28歲,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可繼續聘用至12年期滿為止,故依原告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原告自104年3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依據前開規定,可來台工作至116年2月28日,而原告於受傷後,被告全祥公司已結算並付薪資至勞動契約終止日即106年6月16日止(見本院卷一第39-43頁)。因此,自106年6月17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尚有9年8月11日,以約定薪資21,000元計算,……4.依原告提出的資料所載,107年越南國民平均所得為2540美元,折合台幣每月為6352元(見本院卷二第321頁),每月減少勞動能力為273(6352X0.43=2731),越南之退休年齡為60歲,自116年3月1日起至60歲退休日止即137年10月5日止,合計為21年7月4日,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請求一次給付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失核計其金額為……。」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未區分

「...... 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原告所受傷害經鑑定結果,勞動能力滅少65.52%,有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66-170頁)。又原告係◎年◎月◎日出生,自103年3月19日受傷之日起至滿65歲退休之日止,可工作41年2個月。按原告所主張之每月工資19,273元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原告一次可請求之損害◎元。」

 

關鍵在於法院是否區分外籍移工 在台灣及回國的工作時間及退休年紀

由上述判決觀察,重點在於法院是否區分外籍移工在台及回國的工作時間。有些法院在訴訟中會考量到將來依我國法規在台工作時間多久,有些法院會檢視勞資雙方是否已經終止勞動契約來當成計算在我國及回國工作的時間點。

經觀察,大部分法院會區分在我國及回國的工作時間,有的會參考外國當地的國民年收入或基本工資,以及當地退休年紀來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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