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確認合夥關係
承辦律師:邱霈云律師
案件結果:勝訴

案件概況

本件我方當事人經營合夥事業,其中一位合夥人(簡稱A先生)因故聲明要退出合夥關係,故我方寄出存證信函,通知A先生已非事業合夥人,A先生收受存證信函後,向法院提出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訟。

案件過程

本件因為曾經經歷過合夥成員的變動,所以包括股份轉讓是否有取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是否有合法開除A先生的理由,以及A先生聲明退夥是否發生效力等,都成為本件程序上和實體上必須釐清的事項。
我方提出請法院傳喚證人來證明當時合夥事業成員變動以及經營的過程,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A先生曾表示要退夥,法官在調查相關證據以及確認我方主張後,認為A先生因已自行退夥,所以已非合夥人,駁回A先生的請求,我方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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