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屏東小琉球是綠蠵龜棲息地,吸引遊客登島爭睹海龜丰采,但常有遊客好奇觸摸,今年已有9名遊客因騷擾海龜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函送法辦;今天又有遊客被拍到觸摸海龜,岸巡隊表示查出是名11歲兒童,但12歲以下兒童摸海龜自今年6月19日起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只能勸導、制止並通知父母、監護人,讓潛水業者氣炸。
【聯合新聞網2020-08-18】
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7/4791590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面簡稱少事法)在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案,對於受少事法規範的對象,受規範的行為,以及對於少年的處遇等,作出2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希望能更為符合少事法、兒童權利公約(CRC)的規範目的。

  
第一點:少年的年齡範圍

原則上,依少事法第2條規定,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在修法之前,少事法第 85-1 條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如果有觸犯刑罰的行為,必須適用少年保護的規定來處理。
不過第 85-1 條,在修法後已經刪除,今年6月19日之後,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我們稱為兒童),如果有觸法行為,就回歸到教育和社區處遇來處理。


第二點:觸法行為、虞犯行為與曝險行為

觸法行為,指的就是少年有觸犯刑罰法規的行為。
而過往在少事法第3條,為了能對於有偏差行為的少年盡早介入處理,對於身處可能誘使犯罪環境中的少年,也一併劃為應適用少事法處理的對象,稱為虞犯少年。
但是虞犯制度,有將少年視為身分犯的可能,使少年被貼上標籤,故在本次修法,將少事法第3條也做了修正,把虞犯行為之相關規定,保留其中已經極為接近觸法邊緣,或是會嚴重戕害少年身心健康的行為態樣,為少事法的處理對象,這就是所謂曝險行為。


第三點:少年事件主要的處遇類型

少年事件進入少年法院以後,少年法庭法官會視調查的結果,做出幾種可能的處遇方式,首先,如果少年觸犯的是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或是已經滿20歲,就必須移交給檢察官為偵查。
如果調查後,認為難以證明少年有非行,或是情節輕微,法官可以裁定不付審理,同時予以告誡或是轉介輔導機構等等。
如果認為少年確實有非行,有給予少年保護處分的必要,這時候法院視情節輕重,由輕到重可能會給予訓誡、保護管束(同時可命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場所,或是送感化教育等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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