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依就業保險法第5、6 及 38條等相關規定,老闆有替勞工在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的義務。而就業保險效力之開始,係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並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加保,勞工如果因老闆未依規定申報加保導致有權益受損,此時應由老闆負責。
編者:許博傑律師。法院肯認勞工退休金屬於「勞工因法律規定而生之權利」。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之下,不因僱主之片面行為(例如以勞基法第12、18條資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予剝奪。是勞工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之下,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
編者:許博傑律師 本件律師接受當事人委任刑事告訴,律師彙整相關資料後撰寫書狀提出告訴。後續與當事人討論民事和解事宜,過程中資方也替當事人爭取保險給付,最終在調解會委員的幫助下,協調到勞方可接受的賠償金額,使本件刑民事勞資紛爭一次解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