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法院前提會檢視是否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進而才會繼續審視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審視由誰擔任親權人才是最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編者:許博傑律師 關鍵在於前階段是否有提出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之相關非訟程序,進而法院會審視暫時處分之聲請(例如為就學而遷戶籍......等事項)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而有命暫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編者:許博傑律師 法院實務逐漸將兒童少年表意權落實在家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使有關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案件不至於淪為父母親的攻防焦土戰而成為犧牲品,畢竟有時夫妻是一時,但父母是一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