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傷害
承辦律師:邱霈云律師
案件結果:當事人不起訴

案件概況

本件當事人已患有失智症狀,因細故與他人產生紛爭,過程中造成對方受傷。

案件過程

因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當事人年事已高,日常生活已無法自理,辯護人於偵查程序中請求檢察官請醫院對當事人為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確實已經無足夠之認知能力及判斷能力,達到無責任能力的程度,故本件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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