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行使偽造五倍券去買東西,有罪嗎?
【自由時報網路新聞2021/10/15 15:27】〔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
10月8日政府才發放振興五倍券,新北市樹林區就有人使用偽造的五倍券被查獲。一名婦人14日持一張偽造的1千元振興五倍券至雜貨店內消費,遭店家發現該卷疑遭偽造,警方循線找到涉嫌以影印方式偽造五倍券的沈姓主嫌,違反刑法偽造有價證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移送地檢署偵辦,購買及使用的駱姓夫妻也被移送。

去年三倍券曾有判決認定振興三倍券屬於有價證券
振興三倍券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可以其面額至大多數店家消費使用,性質近似於同額現金,其使用期間、範圍、例外、使用限制均有規定,有價證券上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有其一以證券之占有為要件時,均屬有價證券之範圍。又現今網路資訊發達,數位金融已屬常態,占有要件固有與時俱進之空間,所應著重係出示三倍券即能行使票面所載權利,其使用期間在國內交易上有流通效力,自係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83號參照)

 

 

所以行使偽造五倍券可能涉犯了刑法第201條
1.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上面的罪可是一年以上的罪喔!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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