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是大學生,因為車禍受有勞動力減損,能向肇事者請求多少勞動力減損?本文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編者:許博傑律師

實務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判決

「是被上訴人主張自大學畢業翌月即自107年7月起至年滿65歲之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即149年1月止,共42年7個月,按104年7月公布之基本工資20,008元計算勞動能力減損,並無不當,而依霍夫曼係數計算法並扣除中間利息後,被上訴人於此期間減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即為269,847元。」

2.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81號判決

「參以被上訴人尚在大學肄業,僅有暑期打工經驗,缺乏電機相關產業之實務工作歷練,其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應以勞工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被上訴人主張應以每月35,551元計算,並無足取。又被上訴人發生系爭事故時為21歲,已如前述,則其主張自23歲起算至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年齡65歲期間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即屬有據。而基本工資自104年7月1日起為每月20,008元;自106年1月1日起為每月21,009元;自107年1月1日起為每月22,000元;自108年1月1日起為每月23,100元(見本院卷436至437頁),則被上訴人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自23歲即104年11月16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為243,637元(計算式:20,008元×90%×13.53=243,63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為226,897元(計算式:21,009元×90%×12=226,897元);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為237,600元(計算式:22,000×90%×12=237,600元);自108年1月1日起至年滿65歲前1日即146年11月15日止,依霍夫曼計算式扣除中間利息為5,393,826元(計算式詳附件2),上訴人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共計6,101,960元。……」

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5號判決

「○○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傷後減少勞動能力為百分之7。次查:行政院勞委會調查95年度大學畢業新鮮人起薪每月2萬6700元,僅屬調查統計之平均數值,並非法定基本工資標準,是乙○○主張依此標準計算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亦屬無據參酌乙○○於本件車禍受傷前身體無異狀,依通常情形,應有完全勞動能力,足以從事勞動工作,每月至少獲有相當於法定最低工資之收入,殆無疑義。茲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8日發布,自同年7月1日實施之法定最低基本工資1萬7280元之標準,及乙○○因本件車禍受傷後喪失勞動年數為42年6個月,按霍夫曼計算法扣除期前利息,核算出其所得請求損害額為33萬1194元

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判決
「至丁○○主張應以行政院主計處0000-0000年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3萬5,986元計算勞動力減損之月薪資標準云云;然該工作收入金額僅為平均數,並非所有人之月薪資均可達該金額,丁○○復未舉證證明未來其確可每月獲得薪資3萬5,986元,自難據此為有利於丁○○之認定,又被上訴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同意以當時之基本工資為計算勞動力減損之月薪資標準乙節(見原審卷二第59、159頁),是本院認自應以月薪2萬2,000元即年薪26萬4,000元(計算式:22,000×12=264,000)為至107年12月31日止計算勞動力減損之薪資標準,較為可採。」
 
關鍵在於法院如何認定有關行政院勞動部或主計處調查大學學歷起薪薪資
由上述判決觀察,在符合於相關侵權行為要件下,大學生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賠償,但是大多係以法定基本工資為計算。是以,被害人必須要提出更多佐證用以說服並證明法官有關自己的起薪不僅僅為法定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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