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是家庭主婦,因為車禍受傷無法工作,我能向肇事者請求工作損失嗎?本文章試著從下方文章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編者:許博傑律師

實務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6號判決
「(2)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損失:……惟綜上所述,上訴人既已罹憂鬱症,且依其所述,根本不想出門,又被其婆婆罵沒辦法出去賺錢等情,自難認上訴人有在該蛋糕坊上班,是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僅為單純家庭主婦等情,自為可採。此外,上訴人復無法舉證證明車禍發生後長達2年6月之期間均無法工作,其既未工作,其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90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3)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又上訴人雖主張每月薪資為3萬元,然並無證據可佐,且兩造復同意以基本工資即1萬9,047元計算(見原審卷(二)第208頁、第239頁),爰以基本工資19,047元為計算基準,則上訴人每月損害額為(1萬9,047x0.05=952.35)。查上訴人係58年11月8日生,於本件車禍發生時(101年3月30日)年齡為42歲4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於勞工年滿65歲始得強制勞工退休,是計算至上訴人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其尚可工作22年又8個月。另自101年3月30日本件車禍發生之日起至原審言詞辯論終結之日(103年12月23日止),共2年又8月(即32個月)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均已屆期,上訴人就此期間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3萬0,475元(計算式:952.35×32=30,47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至其餘尚未屆期之20年所受損害,經依霍夫曼計算法以年計算扣除中間利息後,上訴人得1次請求之金額為16萬1,321元(計算式:952.35×12x14.00000000=16萬1,321)。準此,上訴人計受有勞動能力減損共19萬1,796元(計算式:30,475+161,321=191,796)。」

2.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54號判決
「(四)無法工作之損害:黃林惠蘭於系爭車禍前自陳為家庭主婦操持家務,雖未受領薪資報酬,而無經濟價值,惟從事家務、育兒等家庭內勞務之活動,為勞動力再生產所不可或缺之手段,應屬有價,而應獲得適當報酬,且黃林惠蘭因系爭車禍受傷,無法從事家庭勞務活動,勢必由家人代勞(或另僱他人代勞),而此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黃林惠蘭因系爭車禍受傷期間不能操持家務,雖未實際受有薪資報酬之損害,仍應認受有相當於薪資報酬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
「(五)勞動能力減損:……故黃林惠蘭以其勞動能力按基本工資每月為1萬7,280元,請求自98年10月29日復健結束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以14個月計算(見原審卷(三)第236頁反面),計減損勞動能力7萬2,576元(17,280x14x30%=72,576)。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7年10月28日退休年齡止,黃林惠蘭請求以7年9月計算(見原審卷(三)第239頁),依霍夫曼計算扣除中間利息,黃林惠蘭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為43萬568元(17,880x12x6.133601+【17,880x12x0.75x0.740741】x30%=430,568,元下四捨五入)。計黃林惠蘭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金額為50萬3,144元……)。

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號判決
「⑴、工作損失部分:被上訴人主張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為家庭主婦及協助配偶工作,然工作收入損失係指被上訴人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確有工作收入,因系爭事故發生致其無法工作而受有收入之損害,需以實際所受損害為準,被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於系爭事故發生時從事之工作及收入數額,則請求工作損失88,000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⑵、勞動能力減損部分:被上訴人自陳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為家庭主婦操持家務,雖未受領薪資報酬,而無經濟價值,惟從事家務、育兒等家庭內勞務之活動,為勞動力再生產所不可或缺之手段,應屬有價,而應獲得適當報酬,且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受傷,無法從事家庭勞務活動,勢必由家人代勞(或另僱他人代勞),而此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受傷期間不能操持家務,雖未實際受有薪資報酬之損害,仍應認受有相當於薪資報酬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而兩造於本院合意以勞動部所訂106年度每月最低基本工資21,009元,並以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為計算基準(見不爭執事項⑸)。又經臺中榮總鑑定結果,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發生後,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23.07%,即每年減損薪資為58,161元(計算式:21,009元×23.07%×12=58161.31,元以下4捨5入)。自事故發生之106年3月13日起(被上訴人時年37歲),算至133年5月31日被上訴人年滿65歲退休為止,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被上訴人減損之收入金額為1,016,066元【計算方式為:58,161×17.00000000+(58,161×0.00000000)×(17.00000000-17.00000000)=0000000.7225。其中17.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7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7.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8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79/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本件被上訴人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部分為1,016,066元,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關鍵在於法院是否認定家庭主婦雖未實際受有薪資報酬之損害,仍應認受有相當於薪資報酬之損害

1.由上述判決觀察,家庭主婦能否請求工作損失重點在於說服法院認定家庭主婦雖未實際受有薪資報酬之損害,仍應認受有相當於薪資報酬之損害。是以,被害人除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外,另外會提出家居服務的價目表,或提出聘請家居清潔支出費用的收據當作證據用以說服法官家庭主婦之勞務有價性

2.另外附帶一提,由上述判決觀察法院似乎肯認家庭主婦可請求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而計算上到目前勞工退休年紀65歲

3.以上供大家參考,倘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向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06-2512036 ;090654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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