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我因為車禍受傷到診所接受PRP治療,但支出的費用可以向肇事者請求嗎?本文章試著從查得的判決去觀察  
實務判決
1.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9號判決
「……查,PRP醫療行為可應用於關節及軟組織之發生及再生治療,為疾病之治療選項之一,但非唯一選項,有國軍花蓮醫院107年12月26日醫花勤字第1070004742號函附之病況說明可參(本院卷第100頁至第101頁)。參諸被上訴人提出之資料顯示,PRP是新式治療法,確切療效尚待更多研究,醫師不得對外宣稱療效(訴字卷第35頁),而王秀縣所提之國軍花蓮醫院診斷書,亦未記載係醫師建議接受自體血小板濃縮液注射手術以治療本案車禍傷勢。從而,王秀縣接受自體血小板濃縮液注射手術,是否屬必要治療,即非無疑。王秀縣復未舉證證明其必要性,此部分請求,難認有理」。

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
「…… 經查,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系爭傷勢本屬左膝外側半月板破裂之膝關節損傷,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一)至(四)所示)。而由系爭三總函所載:PRP治療可用於膝關節損傷之治療等語(見不爭執事項(十五)6.所示)。兩相對照觀之,當可認PRP治療確係用於系爭事故所肇系爭傷勢而為,甚為明確。再審酌原告於系爭事故以前,本有騎乘單車運動之生活習慣(見不爭執事項(十二)),而所受系爭傷勢,經一般醫療後,雖可恢復日常生活機能,但通常可能殘存不利於運動之運動傷害,則為恢復其原有運動機能,自有進行更進一步醫療之必要。故原告為PRP治療所支出之自負額醫療費用,自得請求被告賠償」。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
「……原告請求施打玻尿酸費用39萬5465元,及注射PRP費用123萬 2109元部分,經本院函詢其必要性及施打期間等情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107年5月17日以院醫事字第1070005794號函覆說明:「病人因左膝前十字韌帶破裂及半月板破裂,接受左膝前十字韌帶重建及半月板修整手術,手術後,可一年接受一次玻尿酸注射以利軟骨及疼痛改善…」(見本院卷第71頁);另於107年12月27日以院醫事字第1070017484號函覆說明:「…四、無法預估應施打時間,建議施打玻尿酸至病人症狀改善。五、病人施打PRP為以利病人關節軟骨及改善症狀,建議施打PRP至病人病狀改善。六、病人施行玻尿酸注射或PRP注射,其選擇方式視病人狀況為主。七、玻尿酸注射或PRP注射之間的治療方式及成效,視病人症狀改善為主。」(見本院卷第113頁)。則依其說明,係表示可接受玻尿酸注射,並以一年一次至症狀改善為主,且選擇玻尿酸或PRP注射須視病人狀況而定,顯然無法確切評估原告個人具體之醫療處置選擇及所需時程,則原告主張需每年注射至70歲為止,就沒有根據。但是此種治療方式之選擇既然仍屬有益於原告傷情的疼痛改善及復原,自不能認為其無必要性。本院審酌原告於系爭事故後已進行2次手術,於第2次手術後迄今已有2年,故依現有事證及就診歷程,僅能認為原告接受玻尿酸注射及PRP注射每年各得有一次,以作為輔助治療。而原告於107年9月13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PRP注射支出5萬9494元(此部分已經於上開起訴後之醫療費用請求予以准許),有該門診收費證明在卷可佐,則另於108年注射1次所需費用應為5萬9494元;但就玻尿酸注射部分,原告並未有何進行玻尿酸注射的事證提出,則僅能於108年另進行玻尿酸注射1次,至原告主張其注射費用1次為1萬8000元部分,被告並沒有提出爭執,則原告得請求玻尿酸的注射費用應為1萬8000元。以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的玻尿酸及PRP注射費用合計為7萬7494元,其超過此數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97號判決
「...... 足悉被上訴人因左小腿挫傷併血腫等傷害前往骨科診所就診治療,因持續物理治療效果不佳,經醫師建議後接受自體血小板血漿注射治療以修復受損週邊神經,均屬合理,故被上訴人上開費用(晟揚骨科診所就診費用3萬4,370元、PRP【自體血小板血漿注射治療】費用3萬元)支出,核屬回復原狀所必要,此部分主張醫療費用共計6萬9,020元堪信可採。上訴人就此空言爭執並無可採。」。

關鍵在於是否合理且必要

  1. 由上述判決觀察,跟上次提到的震波治療一樣,重點在於請求PRP治療費用是否為合理、必要的治療。法院在訴訟中有時會發函詢問醫院去認定該治療是否屬必要的醫療行為,有時會調取病曆資料、對照受傷部位,檢視醫療過程是否有需採行PRP治療行為之必要。因此在治療期間與醫生的充分討論、溝通如何及為何進行該項的醫療項目是十分重要的喔!
  2. 以上,供民眾參考,倘若大家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向許博傑律師諮詢0906541685 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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