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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許博傑律師

律師,我想跟另一半離婚,是不是簽字離婚就可以了?
許多民眾認為離婚就是簽字辦手續,明天就各走各的。但其實不是這樣喔!下列幾點供民眾參考看看。

1.先要確認自己跟另一半的「真意」,是否心理真的要離婚?
2.再確認「夫妻財產」的歸屬分配?也就是婚姻關係過程中雙方賺的錢要如何處理?是否要各自處理?又是否賺得比較少的跟賺的比要多的,請求雙方婚後財產相減的一半(也就是跟對方請求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又如果雙方生育有未滿20歲的子女,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用要另行約定。監護權要共同、或者是單獨由一方擔任?探視方式(時間、地點)如何約定?撫養費用一個月給多少?怎麼給?
4.是否有其他特殊約定等等事項。

再來是簽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的事項
1.雙方當事人簽字離婚時,本人要到場,離婚協議書需本人簽署,因為身分行為不得找人代理。
2.雙方簽字時,建議攜帶印章、身分證正本,又如有撫養費用需用匯款至對方指定帳戶,該指定帳戶資料建議一併寫進離婚協議書,載明清楚,抑或當成附件。
3.簽字在場的二位證人,胖傑律師建議要找居住台灣、有台灣身分證的成年人,聽得懂夫妻雙方的語言,且證人簽字時一定要確認要夫妻雙方真的都要離婚,以避免日後因為證人問題使得離婚無效而離不成。
4.最後,離婚雙方與證人簽完離婚協議書後,胖傑律師強烈建議簽完當天直接到最近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因為私下協議的離婚,一定要登記以後才生效喔!

以上,供民眾參考,倘若大家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向許博傑律師付費諮詢0906541685、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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