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台北一名長期旅居國外的虞姓男子突然接獲親友通知,指虞男戶籍所在空屋收到多張法院寄發本票裁定,總金額高達2500萬元,直覺遭人冒名簽發本票,趕緊回台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報案提告詐欺、偽造有價證券,才保住房屋免於遭拍賣。
【蘋果新聞2020-07-14】

完整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714/OXE473M22HELPAJZCJTGEVRAEU/

  

第一點:本票的性質

所謂本票,就是由發票人開立一張約定期限、保證付款的票據。

票據上一定要寫清楚的有:1.表示這是本票的文字。2.金額。3.無條件支付的文字。4.發票年月日。5.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

拿到本票的人,我們稱為執票人,可以憑票向發票人要求無條件付款,而發票人和執票人之間,不需要存在其他的債權債務關係,這就是所謂的票據無因性,是為了保障票據的流通性及交易安全。


第二點:聲請本票裁定

如果發票人拒不付款,執票人如果想要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就必須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一般來說,本票裁定要向票據上所寫付款地所在的法院聲請,如果票據上沒有寫付款地,就向發票地(通常會是發票人的住居所所在地)所在的法院聲請。

本票的時效為三年,如果強制執行查無財產而核發債權憑證,時效也是重新起算三年,而不是一般債權的五年。

要注意的是,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聲請本票裁定等同向發票人請求付款,所以要在聲請後的六個月內持裁定聲請聲請強制執行,才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第三點:本票債權不存在

雖然票據有無因性的特性,但是如果發票人可以證明與執票人之間確實不存在任何債務關係,比如說票據是偽造的、或是有契約無效等等狀況,這時候發票人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免得自己明明沒有欠錢還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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