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霈云律師

「我跟房東說我不想繼續租房子了,房東說要扣我的押金,可以嗎?」
「我可以把我租的其中一間房間再租給朋友嗎?」


現代人在外地工作、求學,時常有租屋的需求。租約的訂立是現代社會中極為普遍的經濟行為。
以下簡單與大家分享三個租屋時常見的問題。


第一點:什麼是租約?


租賃是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第二點:什麼是押金?


押金的正式名稱是「押租金」,雖然在民法中並沒有押租金的相關規定,但一般租賃時約定成俗都會收取押金,所以在判決中可以查到許多關於押金的爭議案件。

在實務認定中,押租金是用來擔保租金之給付以及擔保損害賠償的債權,也就是說若房客今天欠繳租金或是毀損屋內的用品,押金此時可以擔保房東獲得費用清償。

若是房客想提前解約,此時應看房客有無解約的正當事由。即使沒有正當事由,也應該看租約中是否有關於違約金的相關約款,而非直接以扣押金作為處理方法。


第三點:我可以將房子轉租給別人嗎?


無論是民法或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都規定,承租人要經過出租人同意,才能將房屋轉租給他人。

尤其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對於轉租有詳細的規定和要求,包括跟轉租對象簽約時,需要提供房東同意轉租的文件,簽訂轉租契約後,要在30天內書面通知房東等等。

建議想要轉租房屋時,要多注意相關程序規定,以減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若有相關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致電台南邱霈云律師(電話:0906775832)預約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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